律師該如何為搶劫罪辯護?
一、律師該如何為搶劫罪辯護?
律師該為搶劫罪辯護,首先應該書寫辯護詞,該辯護詞應該包含的內容有:事情經過、被告人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後果;本案從犯罪形態上看,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對社會危險性小。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而且是偶犯、初犯。希望可以減刑。
作搶劫罪無罪辯護,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着手:
(一)證明行為人並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證明其是合法取得財物,或者並非處於故意;
(二)證明行為人並未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取得財物,這是搶劫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明顯區別;
(三)證明行為人並沒有取得財物。
二、無罪辯護的原則
(一)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二)無罪證據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三)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四)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在我國,搶劫罪自古以來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故而在他人實施了此種行為之後,會受到較為嚴重的處罰。一般來説,被認定為是實施了搶劫行為的民事主體,會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之後,實施辯護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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