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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選舉有誤工費沒有嗎?

農民選舉有誤工費沒有嗎?

農民選舉有誤工費沒有嗎?

選民參加選舉政府沒有誤工費,這是每個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力,不需要誤工費,也有個別地方,經濟實力強,會發放誤工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從村公庫支出,具體數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選舉經費支出確有困難的村,鄉鎮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村級經費主要用於選舉工作人員培訓、發動選民、製作票箱、印製選票、召開選舉大會等開支。

一、誤工費發放存在的問題

1、發放不規範。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標準,村組以各類名目發放,隨意性大;發放標準不一,因集體經濟強弱和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別。如有的村組幹部把本人職責範圍內的事安排給個別羣眾做,又通過發放“誤工費”的方式博得羣眾支持,存在“誤工費”支出、標準少數人説了算和公開不及時等問題。

2、記工不規範。有的村組幹部配合縣鄉村工作只籤個字就算誤工一天,甚至在同一天配合不同的工作另算誤工,晚上加班也算誤工半天,造成誤工一天實際領取兩天以上補貼的怪現象;有的村組誤工補貼當月已經發放,但在下月又以同一項目為名再次發放,誤工日期和領款人都一樣,造成重複領取。

3、資金亂拉用。由於村組賬目未列明細,全部資金混用,無法查清用來列支“誤工費”的資金來源,一些村組頻繁發放誤工費,導致一些項目資金被拉用。

4、監督不到位。“誤工費”的發生和補助標準應該由各村組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確定,但從現實狀況來看,羣眾對村民自治條列理解不深,參與意識不強,“誤工費”支出由村組幹部決定,大部分小組未召開羣眾會議討論決定,僅僅由小組幹部決定,各村組雖設有理財小組但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沒有對“誤工費”進行有效監管。

二、相關法律規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誤工費是很多人都比較熟悉賠償,很多時候例如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候就會給受害者一定的誤工費。而在村民的選舉的過程中也會耽誤村民日常的勞作,但是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給付誤工費,一般村委會如果有條件都會給一定的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