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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訴法懷孕婦女能受到哪些保護?

依據刑訴法懷孕婦女能受到哪些保護?

法律對每一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無論是誰觸犯了法律,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本着人道主義,對於懷孕婦女這類特殊法律主體,應當給予她們人性關懷和保護。那麼,在對懷孕婦女進行法律裁判的同時,依據刑訴法懷孕婦女能受到哪些保護?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依據刑訴法懷孕婦女能受到哪些保護?

涉嫌刑事犯罪時,由於身份特殊,刑事法對其給予了特殊關照。其中,有關孕婦的規定較為明確,但關於哺乳期婦女,刑事法上並未採用這一概念,與之相關的,是有關“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如果這一規定對兩懷婦女的特殊關照體現得尚不夠明顯的話,以下各項規定則無疑充分體現了這一精神:《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除此之外,還體現在專門針對孕婦的規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62條還規定,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依據刑訴法,如何理解懷孕婦女?

從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孕婦的理解,已遠遠超出其通常意義的範圍。以我國《刑法》第49條的規定為例,若嚴格遵守其字面含義,不適用死刑的婦女僅限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即從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至法院作出最終裁判(含審判監督、死刑複核程序中的裁判)之日止,處於懷孕之中的婦女。然而,經由種種司法解釋,審判前已經人工流產、自然流產的“曾經的孕婦”也被解釋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並且,從《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的規定來看,在死刑執行過程中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亦不適用死刑。這裏所説的發現“正在懷孕”,通常是指審判時已懷孕,因為種種原因,在審判時未能發現的情形,這仍在《刑法》第49條的調整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母親孕育新的生命是偉大的,但這絕對不能成為在觸犯法律時的擋箭牌,更不能成為不法分子處心積慮鑽法律空子的機會。因此,法律應當不斷完善,依據刑訴法懷孕婦女得到保護的同時,也應該處於法律的天平之上,受到公正的審判。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