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為;
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迴避;
③參加訴訟;
④委託訴訟代理人;
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⑥對於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
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2、自訴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一般情況下自訴人就是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行使控訴職能,其訴訟行為對訴訟進程有決定性作用。因而,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重要的訴訟主體。法律賦予自訴人在訴訟中以廣泛的訴訟權利。
自訴人除享有訴訟參與人的共同的訴訟權利以外,法律還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①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
②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和翻譯人員迴避;
③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辨認,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④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⑤請求法院調解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在審判前撤訴;
⑦閲讀或聽取審判筆錄,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
⑧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
⑨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申請。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後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由於訴訟類型不同,對於刑事案件,一般在程序方面是需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操作,而這裏麪包括了訴訟當事人就涉及到了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上述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委託的刑事律師,往往是屬於刑事訴訟的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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