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法官的調查筆錄應準備什麼材料證據?
一、開庭前法官的調查筆錄應準備什麼材料證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嗎?
對於原告與被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東西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一)原告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東西
除告知書通知的外,基本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是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
2、開庭傳票。
3、主審法官地址及聯繫方式。
4、如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者進行鑑定,應當提起準備好申請資料。
5、開庭筆錄紙筆。
(二)被告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東西
1、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2、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説明。
3、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4、被告舉證。
5、法庭辯論。
6、最後陳述。
三、法院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綜合上面所説的,開庭前必須要找到合法的證據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法官司在做準備的時候也要確保每一項的證據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有任何的虛假行為,所以,案件的判決都是有法律流程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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