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上訴狀怎麼寫
刑事訴訟案件經過一審判決後,一方當時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法院判決書不服或者是裁定書不服所寫的上訴狀都是一樣的,按照刑事上訴狀的格式來寫就好。
在這裏就判決與裁定的區別作簡要的説明。
首先,裁定指的是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審判機關,對訴訟的程序問題或者對訴訟的部分實體問題,做出什麼樣的處理的決定,主要是在訴訟的程序中適用。裁定主要有兩種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裁定叫做裁定書。
判決,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來對案件進行審理,經審理後,對當事人雙方所爭執的事實問題,如權利和義務等實體法律關係而作出的判定,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的特點。人民法院經過審判作出的判決必須是書面形式,
第二,對於人民法院審理一個案件作出的判決,只能有一個(這裏的只能有一個指的是在一個審級中)。而裁定就不一樣,在一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有數個裁定,也可以一個都沒有。
第三個方面的不同就是,對裁定不服的,並非所有裁定都可以上訴,只有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及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才可以提出上訴,至於其他的裁定,是不準上訴的。而由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可以上訴。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當事人不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的,在期限方面有一定區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的期限不超過十天;但是人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不超過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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