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侵權主體不同。
刑事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疏、軍隊保衞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範圍不同。
刑事賠償範圍是基於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範圍則是基於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
刑事賠償請求人只能通過申請行政機關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獲得救濟;而行政賠償則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獲得救濟。
二、行政賠償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和刑事訴訟是不一樣的,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相應的危害後果的,那麼行政機關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標準都要結合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具體影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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