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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採河沙立案標準

非法開採河沙立案標準
對於在明知自己沒有河沙開採權證的情況下,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相互利用、分工合作,夥同他人偷採河沙情節嚴重,是要構成非法採礦罪的。
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
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非法採礦罪(343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第三條對“情節嚴重”規定的,以非法採礦罪定罪立案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情節嚴重”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非法採礦罪(343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