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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挖沙的立案標準

非法採砂的立案標準是: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3、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挖沙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