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變更後重新立案偵查嗎
一、管轄權變更後重新立案偵查嗎
不一定會重新立案偵查,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後,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但是,由於法律對案件移送沒有具體要求,有關執法機關在受理移送管轄的案件後,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
綜觀我國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只規定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要移送給有權機關管轄,對於偵查管轄權發生變更後,程序上如何對接卻沒有任何規定。實踐中,遇到此類問題各地做法不一。
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管轄篇中專門規定管轄權變更後的程序對接措施,可以參照移送審查起訴改變管轄的做法,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偵查管轄權變更後,接受案件的偵查機關自接到案件之日起,重新立案。犯罪嫌嫌人已被羈押的,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案件變更管轄之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偵查機關憑案件移送決定書撤銷案件。”
一是刑事訴訟原理的實質體現。
從刑事訴訟原理來看,我國刑事訴訟以立案為刑事案件的啟動程序,任何一個偵查機關只有在立案後才可以從事刑事追訴活動,才可以採取強制性偵查手段。同樣,案件管轄權變更後,接受案件的機關只有重新立案,偵查程序才得以重新啟動,沒有重新啟動偵查程序就行使偵查權是違法的。
二是刑事訴訟相關規定的援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公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改變管轄後,更換了辦案人員,辦案人員重新熟悉案情需要時間,所以改變管轄後,要重新計算期限。偵查階段改變管轄也應照此辦理。
三是有利於確保案件的質量和訴訟的順利進行。
為保證案件質量,在偵查管轄權發生變更後,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串證、毀證情況的發生,就必須做到偵查過程的無縫對接,其中也包括對原來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進行對接,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
四是有利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歸根於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合法進行,要確保偵查機關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有法可依,這是基礎和前提。
綜上所述,管轄權變更後是否需要重新立案偵查,答案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操作來定。在實際生活中,在偵查到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後,司法機構發現該案件在案件調查期間不在其管轄範圍內,案件必須移交給主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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