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立案

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

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
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
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等。
法律依據: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一)盜伐林木案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至2000株,為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為特別重大案件立案起點。
(二)濫伐林木案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應當立案;非法收購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收購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標籤:立案 濫伐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