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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名譽罪立案標準

損壞名譽罪立案標準

損壞名譽罪立案標準

1、行為人造成了傷害他人名譽行為的事實,並且被他人知道。行為人對受害人採用誹謗、誣陷等行為對他人的人格和信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並且還導致一定的精神損傷。當然名譽的損害也可以通過口頭傳播的方式進行,行為人明知受害人有身體缺陷,還向他人傳播,不僅僅擴大了事實真相還給當事人的精神造成了損害,詆譭他人的名譽,使得當事人蒙受屈辱。

2、如果行為人只是無意間透露了當事人的私密信息,並不是故意的想要傳播或者擴散的話,這種行為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傷害名譽罪。所以,只有行為人被認定確實存在有意的散播他人的隱私,侵犯他們的名譽時,才會被認定為損害名譽罪。比如,醫院的醫生沒有經過病人的允許,將病人的資料隨意的告知他人,導致病患的身體疾病被他人知曉,造成病患巨大的精神壓力,名譽也得到損傷。如果病患患有艾滋病、梅毒等傳染性疾病,這種隨意告知他人的行為對病患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的話,無論行為人是否出於本意將消息傳播出去,都會被認定為損害他人的名譽罪。

3、行為人所侵害的當事人需要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比如,當事人的文化作品受到行為人的侮辱或者是誹謗,行為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指出作品的名稱,但是閲讀的人通過行為人的描述可以清楚地辨認是那幅作品的話,這種行為可會被認定為損害名譽罪。雖然行為人沒有具體的指出作品的名稱,但是其透露出的信息指向性非常強烈,使得大家一眼可以看出,並且這種行為給當事人的作品以及本人也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4、當事人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心裏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因為社會的輿論,心裏長期受到很大的折磨,導致自己的正常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行為人的行為使得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非常的惡劣,承受不住這種壓力不僅僅精神出現負擔,身體狀態可是頻頻亮起紅燈。所以,行為人的已經對當事人造成了名譽損害,可以認定他的名譽損害罪。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當下,大眾對於保護自己名譽的行為越來越看重,行為人的損害名譽的行為不僅僅會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損傷,更是對其精神以及身體造成同等的傷害。社會的輿論可以磨滅人的意志,導致當事人長期處於一種自我封閉的狀態,嚴重影響他的日常生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立案 名譽 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