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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多少錢夠刑事責任?

入室盜竊多少錢夠刑事責任?

一、入室盜竊多少錢夠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對入室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户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二、入室盜竊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入室盜竊未遂屬於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三、入户盜竊行為如何認定

對於“入户盜竊”的定義,筆者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户搶劫”的解釋。“入户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户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户盜竊”的“户”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户盜竊”的“户”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户”。

這裏的“户”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二是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户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户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刑法修正案》中對盜竊罪作出了調整,一方面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處罰,另一方面也將入室盜竊、多次盜竊、扒竊等行為,那麼不論盜竊的金額多少,一律都是人的構成盜竊罪,從而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目前,盜竊罪最高的處罰就只能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