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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犯罪怎麼辦理

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具有符合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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