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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來對刑事案件立案?

為了準確地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立案程序。同時,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究竟應該由誰來對刑事案件立案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由誰來對刑事案件立案?

一、誰來對刑事案件立案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衞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68條僅為立案規定了一個原則性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面對變化萬千的具體的個別的案件,如何準確及時的立案?偵查部門往往針對具體的罪名,制定立案標準,以細化量化立案條件,如《公安部關於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作為立案的操作細則,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標準也使犯罪嫌疑人權利維護有了明確性和針對性,便於發現偵查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及時提出申訴。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同時,由於不同的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一定要結合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作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