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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勞動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立案標準: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2)採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3)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於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4)強迫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刑法》第244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他人勞動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