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與報案的區別
理想很豐滿,但是現實很骨感,在現在的社會現實中,我們多多少少會遇到一些人在自己需要幫助時施以援手,但是也會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對我們的權利進行了嚴重的侵害,於是就有了英雄的存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存在為我們的正當權利起到了很重要的保護作用。
當我們在生活中有可能是受害者,壞人侵害了我們的權益,也有可能我們是旁觀者,我們看到、聽到、間接經歷了一些侵害公眾權益的行為。這時我們挺身而出,為那些不公平的事情發聲。但是我們到底是要控告呢?還是報案呢?這兩個詞看似意思很相近,但是就是這個一字面意思,給控告和報案帶來了截然不同的效果和程序。
一. 宏觀區別
1.首先控告和報案的發生主體不同,控告從它的定義上來看,我們已經很清楚的知道。它是由當事人或者是受害者向有關部分、公安機關、檢查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自己對某件事情的不滿,要求上級有關部門對這件事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方式;而報案它不是發生在當事人或者是受害者的身上,而是間接性的人去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的機關部門去説自己看到的和聽到的一些有害他人利益和權益的事情。
2.另外還有一點是我們可以看到的,那就是控告是被害人已經知道這件事情是誰幹的,也許這個人為什麼這麼幹,受害人也略知一二,但是不能完全確定,並且也不能阻止犯罪嫌疑人去繼續做侵害自己權利的事情。
3.所以只能帶着所知道的證據和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去向有關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以及時減少自己的損失;但是報案就有很大的不確定因素在裏面,旁觀者只是看見這個事情的結果,這個結果比較嚴重,不能由公眾擅自解決,所有這個第三者就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案情結果的一種過程,在這個報案中旁觀者不是當事人,它不清楚這件事情是誰幹的,也就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是誰,當然報案是可以知道受害者的利益損失的。這是咱們通俗易懂的瞭解了控告和報案之間的一些不同。
二.細微的區別
我們也來看一下,剛剛我們已經説了控告和報案的主體和內容有很大的不同之處,那麼除了這些不同之外還有哪些不一樣的呢?
1.控告和報案的針對情況不同,這個也就是決定控告和報案的實質性的區別,控告針對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遭遇向有關部門提出不滿的情況,包括有害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或者是嚴重擾亂自己生活秩序的不良行為。但是舉報針對的是除了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個人,將看到的不良社會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舉報的行為,具有不明性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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