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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詆譭商業信譽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詆譭商業信譽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詆譭商業信譽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3、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二、商業信譽是指什麼

“他人的商業信譽”主要是指他人在從事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譽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約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譽度,他人的生產能力和資金狀況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聲譽”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質量等方面的可信賴程度,和經過長期良好地生產、經營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後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如使他人的商業信用降低、無法簽訂合同或無法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聲譽遭到破壞,產品大量積壓,無法銷售等。

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採用不正當的説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譭、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這種以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為手段的競爭行為,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正常秩序,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務中,為了達到詆譭同行業商業信譽,故意編造並實施了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商業信息的行為,就構成商業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