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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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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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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非罪應該怎麼進行界定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並以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法定之“數額較大”為構罪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數額較大”起點為1000元至3000元。敲詐勒索不屬於結果犯,也就是説不以勒索實現為要件。也就是説他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如果其威脅或要挾手段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

目前,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