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破壞別人婚姻怎麼處理?
一、軍人破壞別人婚姻怎麼處理?
1、軍人破壞別人婚姻可能並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
2、若是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導致了他人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那麼就有可能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説就是感情傷害賠償,設立這種賠償的目的,一方面是對損害他人感情的行為人進行懲罰,另一方面是對感情受到傷害的人進行精神上的安撫與慰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賠償。其基本內容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至於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可能會因為犯了強姦罪被量刑。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破壞他人婚姻犯罪嗎?
我國《刑法》中沒有破壞婚姻罪這個罪,只有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具體按情況可以劃分三種情況:
1、若某人採取誣衊、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2、若是某人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係,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一般情況下不構成違法犯罪,破壞行為人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破壞行為人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了違法,可以告破壞行為人重婚罪;
3、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破壞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現行法律規範之中,並沒有將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定性為是違法、或者是犯罪行為,故此具體軍人、或者是一般公民實施了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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