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
一、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
具體危險性是在案件中實際存在的危險,而抽象危險性是行為認定為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性。
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別在於:
1、抽象危險犯的危險屬於行為本身的危險。
而具體危險犯的危險則具有結果屬性。
2、具體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
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例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
3、就同一性質的行為而言,與抽象的危險相比,具體的危險對法益的威脅程度更為嚴重,也可以説抽象的危險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而具體的危險則要看它的具體危險結果和實施危害的行為兩者是否能結合在一起了。
二、具體危險是指的含義
所謂具體危險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
比如説放火罪屬於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在行為上很危險比如當這個犯罪行為他還沒有造成一定的結果只是這個行為的開端就已經具有了危險性,而具體危險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他造成的某種確定的犯罪結果,這個結果是非常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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