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軍用物資最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一、倒賣軍用物資最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倒賣軍用物資最既遂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
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為。轉讓,是指私下將武器裝備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根據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武器裝備依其質量狀況,分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廢品四個等級。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從武器裝備的等級看,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行為人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改變了武器裝備的所有權。如果行為人是將武器裝備暫時出借、出租給他人,並沒有改變其所有權,不能認為是轉讓武器裝備。
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行為人合法管理或者執掌的。如果是將搶劫、盜竊、騙取、搶奪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應按本法各章有關條文對這類犯罪規定的加重情節論處,而不再以此條文定罪量刑。
對於倒賣軍用物資的行為,一般是犯罪分子以獲得非法利益為目的的,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所倒賣的物資數額大小來認定,如果構成了嚴重的惡劣情節,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處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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