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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刑法消防責任事故罪判幾年?

一、中國新刑法消防責任事故罪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消防責任事故罪判幾年?

1、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消防責任事故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消防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一)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羣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罰款。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1、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後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於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

3、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刑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説,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對於那些並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是接收到消防機構通知的、應該採取的改正措施後,並不執行該措施的公民,有可能會由於會由於拒絕執行而受到警告或者罰款等的行政處罰,甚至也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