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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從犯是同時上庭嗎

主犯從犯是同時上庭嗎

主犯從犯是同時上庭嗎

一般情況下,審理一個案件需要所有的作案人同時出庭,主犯和從犯要共同接受審判。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分開審理。如多人作案後,有犯罪嫌疑人潛逃,無法抓獲,則先行對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開庭前,有犯罪嫌疑人因故不能到庭,如死亡、在醫院治療等;犯罪嫌疑人除此案,在其他案件中同為犯罪嫌疑人,則可能單獨審理。

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標籤:主犯 上庭 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