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綁架罪的依據有什麼?
一、認定綁架罪的依據有什麼?
依據是綁架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綁架罪共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共同犯罪是相對於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細述如下: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法律上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認定綁架罪的依據就是綁架罪的構成要件,綁架罪的共犯是相對於單獨犯罪而言的,需要有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綁架行為,認定共犯需要是共同故意而為之,有共同的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共犯,共犯的犯罪嫌疑人要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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