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走私假幣要注意些什麼?
走私假幣罪侵犯的客體國家對外貿易中對假幣禁止進出口的制度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幣罪的客觀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督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境的行為。?在認定犯罪是不僅僅從概念上判斷,認定犯罪時還要注意些什麼問題,詳情請看下文。
相關説明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走私的主觀意圖,一般是為追求非法獲利。但由於本罪犯罪對象是違禁品,是否追求獲利均可構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設立的罪名,犯罪對象與1979年《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懲私規定》(已廢止)的規定有所變化。具體量刑標準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比二994年的解釋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
四、關於假幣犯罪,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 (2000.9.8 法釋【2000】26號)中,對出售、 購買、運輸假幣的定罪標準、假幣的概念、計算標準均作了規定,請參閲後述罪名“偽造貨幣罪”(刑法170條)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171條)。
應注意的問題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假幣。所謂假幣,是 偽造的貨幣的簡稱,是指仿照真實貨幣的圖案、色彩、式樣等,採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貨幣。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被偽造的貨幣包括可以在國內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
2.本罪的走私行為方式也與走私武器、彈藥 罪相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走私假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6] 第1條中也作了相同規定。
4.應注意本罪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界限。如果將假幣運輸進出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假幣以及直接向走私 人收購假幣的,應當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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