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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包括哪些,哪些屬於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哪些,哪些屬於自訴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來講,可以具體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而在實踐中對自訴案件的處理是與公訴案件的處理不同。而在此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清楚自訴案件包括哪些。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介紹。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謂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訴權,是指應由法律規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條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二)屬於本院管轄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害人所享有的刑事自訴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筆者認為對不服人民檢察院做出的引起訴訟終結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被害人亦應享有刑事自訴權。

現實中,自訴案件只能算是很少的一部分,佔大多數的還是公訴案件。而對於自訴案件,則一般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換言之,這類案件就是直接由人民法院管轄的。究竟自訴案件包括哪些,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自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