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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超額查封如何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應該以判決書中確定的債務額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過這個額度查封。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訴訟保全超額查封如何認定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