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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和過失殺人分別是什麼

一、正當防衞和過失殺人分別是什麼

正當防衞和過失殺人分別是什麼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二、關於防衞過當

1、首先要注意的是,修訂後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衞放寬了界定防衞過當的標準,擴大了正當防衞的範圍。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採取無限防衞,或稱其為特殊防衞權,直至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不存在過當情形。

如果不是涉及以上的暴力犯罪的防衞過當行為,要看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是判定是否構成防衞過當的兩個方面,是相對獨立又相輔相成的,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不能人為的割裂開來。其獨立性在於,構成防衞過當必須兼具兩個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屬於防衞過當,同理,即便超過必要限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也不屬於防衞過當。其關聯性在於從實踐來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必然造成重大損害,而只要造成重大損害,其防衞行為通常也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修訂後的刑法將防衞過當規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要求同時具備兩個因素,旨在放寬對防衞行為的限制,儘量把針對不法侵害的防衞行為造成的損害納入合法損害的範圍,擺脱以往司法實踐中對防衞損害衡量尺寸的苛求對防衞行為構成的羈絆和制約,以鼓勵廣大公民更勇敢、更主動地拿起“正當防衞”的法律武器,堅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具體認定防衞是否過當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判斷標準——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且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才可認定為防衞過當。

3、如何去正確理解和確定“防衞的必要限度”呢?關鍵在於把握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刑法理論通説認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環境、防衞人與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對比等客觀因素來判斷,防衞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又不是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雖然防衞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算重大的,均屬正當防衞的範圍,而不能認為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種必要限度還體現在是否是必需進行防衞。因為絕大多數涉及正當防衞的案件,都是由行為人對侵害者的打擊造成的。而確定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對侵害者進行打擊,是否有必要採取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的方式進行防衞,對確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雖然有正當防衞的規定,但是任何人也不得利用正當防衞的理由去故意的傷害他人,所以我國法律上也對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等行為都有明確的規定,在相關的細節上可以體現出防衞過當的一些證據,所以在判定上是很嚴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