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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2021標準是怎樣的?

掩飾隱瞞犯罪2021標準是怎樣的?

從公安機關對搶劫、盜竊等涉及財物類案件的偵破實踐來看,在犯罪分子的背後,往往還隱藏着各種窩贓者、收贓者和銷贓者,有時甚至還形成了一系列的產業鏈,他們對犯罪分子拿來的財物來源渠道明知、或裝作不知,為了賺取高額的利潤,幫助犯罪分子處理贓物,那麼,掩飾隱瞞犯罪2018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認定標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那麼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3、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鑑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4、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脱手;

5、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瞭解程度,等等。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標準中,最關鍵的認定標準就是當事人是否明知犯罪所得,從五個方面來判斷,對於機動車按相關司法解釋判定,對於一般財物按照交易的行為特點和贓物的具體情況判定,對於交易價格,看與市場價比較是否正常,還可以根據買賣雙方的相互熟悉程度進行判定。

標籤:隱瞞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