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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2021年的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罪的量刑是什麼

一、東莞的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罪的量刑是什麼

東莞2021年的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罪的量刑是什麼

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罪的量刑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2000元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情節嚴重的,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3)犯罪手段或情形每再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對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進行掩飾、隱瞞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二、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

首先是通過現有證據來認定;其次是通過推定方式來認定。下面主要來談談司法實踐中,在查明以下情形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明知:

第一,行為的時間。行為人初次見到、接觸贓物的時間,如果是在深更半夜,或明知當地剛發生了重大盜竊、搶劫等犯罪案件,儘管行為人矢口否認不知是贓物,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對物品的贓物性質是明知的。

第二,行為的地點。如查明收購、轉移、銷售贓物的地點是在隱祕的地點、偏遠地點、本案作案現場附近等,就可以認定為明知是贓物。

第三,物品的價格。一般來説,本犯為使贓物儘快脱手,變成可流通的貨幣形式,其轉手贓物的價格往往相對低於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如果行為人收受物品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就可作為判斷行為人明知贓物的一個因素。

第四,物品的特徵。本犯為避人耳目,往往將犯罪所得之物品拆整為零,或者物品被改頭換面,或者將新物當舊物甚至廢品處理,因而,銷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徵的,往往可以作為認定行為人明知是贓物的一個因素。另外,行為人接受的是個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設施器材或機械零部件,而對方又沒有單位證明的,亦可作為認定明知的因素之一。

第五,物品的數量。行為人接受對方較大數量的物品,而對方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六,交易的方式。行為人與本犯商定或事實上在祕密時間或地點交付物品,然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

第七,行為人接受國家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然後窩藏、轉移、收購或銷售的。

第八,行為人對本犯的瞭解程度。如行為人知道對方是財產犯罪、經濟犯罪的慣犯,而接受其物品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銷售的。

第九,行為發現接受的物品可疑,為了貪圖利益而故意不加以查明來源的。

綜上所述,我們都瞭解的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的行為是一種觸及我國刑法的犯罪行為,不管行為人是以何種行為、何種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收益的,都將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杜絕一切犯罪行為,我們應該做合法公民,在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維護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