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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串通投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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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大型工程中,一般都是會進行招投標的,這樣才能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有的公司為了中標可能會採取一些非法手段,此時很容易就構成了串通投標罪。而在司法實務中,關於串通投標罪與非罪的界限一直都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串通投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一、串通投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侵犯商業祕密罪等罪名,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受賄賂,泄露標底等商業祕密。由此可見,基於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於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

二、如何處罰串通投標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串通招標的行為有哪些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實施下列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在競標的過程中,實施串通招標的行為,主要就是行為人想要中標,當然這屬於利用不正當手段的競爭方式,在我國達到一定程度後會構成串通投標罪。而此時正確區分串通投標罪與非罪尤為重要,要是串通投標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那麼就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