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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 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誌、核准註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註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徵的識別標誌,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説明書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標明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以及註冊標記; (2) 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製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註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偽造或擅自制造。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製單位受意欲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人的欺騙、矇蔽,不知是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印製的,不構成本罪。

涉及到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商標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認定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非法銷售了大量的商標的,或者造成了他人合法權益的巨大損失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