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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了詐騙罪罰金誰承擔?

一、觸犯了詐騙罪罰金誰承擔?

觸犯了詐騙罪罰金誰承擔?

一般來説這個詐騙罪罰金由犯詐騙罪的主體承擔。

《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根據犯罪情形決定罰金數額。 目前,罰金處罰標準只有以下三種:

1、沒有規定具體數額的,最少不少於1000元;

2、規定了相關數額;

3、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比例或倍數的罰金。

此外,對未成年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低於500元

二、票據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實施了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具體講須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2、本罪屬於故意犯罪,且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確實不知道是偽造、變造的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誤籤空頭支票等,均不能構成本罪。

3、行為人既有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的行為,又有使用偽造的金融票據的行為的,分兩種情況理:如果自己偽造、變造並加以使用的,既觸犯了本罪,又觸犯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兩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應當按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理的原則,應以本罪定罪處罰;果自己偽造、變造金融票據,同時又使用他人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的,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本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數罪併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詐騙行為的話,肯定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詐騙罪來對此進行處罰的,如果法院判處有罰金,應當是由詐騙罪的實施主體來承擔罰金,罰金的數額最少不能少於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