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處罰,根據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不同,分為三檔: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由於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與人們的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因此,國家對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的生產單位有嚴格的審批程序,還制定了嚴格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不符合標準,不準出廠。作為生產者,對所生產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沒有達到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產,其主觀故意顯而易見;作為銷售者,本條規定是在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的情況下而銷售的,也具備故意心理狀態。如果銷售者不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銷售,不構成本罪。
(二)生產者在客觀上有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的行為,銷售者在客觀上有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銷售的行為。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主要是指國家衞生主管部門或者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生產行業制定的旨在保障人們使用安全,不危害人體健康的有關質量與衞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所謂“醫療器械”,是指用於人體疾病診斷、治療、預防,調節人體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和相關物品,如超聲波診斷儀、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注射器等。所謂“醫用衞生材料”是指用於診斷、治療、預防人的疾病,調節人的生理功能的輔助材料,如醫用紗布、藥棉等。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犯罪。為了更有利於保護廣大公民的利益,刑法修正案將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規定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無論危害結果是否實際發生,都構成犯罪。
醫用器材與人們的生命息息相關,因此國家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並有嚴格的標準,行為人如仍主觀故意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將會造成無法估量的後果,因此觸犯該刑法將被處以時間較長的刑期,以及高額的罰金。醫療機構或者個人要明確知曉醫用器材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照規定進行銷售或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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