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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數罪併罰可否判處緩刑

一、一般數罪併罰可否判處緩刑

一般數罪併罰可否判處緩刑

對於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這樣既不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因此,對於一人犯有數罪,應該有條件地允許適用緩刑。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可以作如下區別,即除了下列情況外,可以適用緩刑:

1.行為人犯有同種數罪。行為人兩次以上犯同一種罪,説明其自我管控能力不強,主觀過錯較大,惡性較深,當一定的情況發生或條件適宜時,其可能再次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大。當然,這裏也有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有人主張,兩次以上過失犯同一種罪,不應排除緩刑的適用。雖然過失犯罪一般不如故意犯罪主觀惡性大,但過失犯罪,無論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主觀上都是有過錯的,兩次以上犯同一種罪,同樣説明其判斷和控制能力不強,對行為後果認識不足,對他人和社會的生命財產重視不夠,遇有同樣情況,很可能重蹈覆轍,再次犯罪,因而,也不宜適用緩刑。

2.行為人犯有兩個以上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較之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更大,行為人兩次以上故意犯罪,不論是同種犯罪還是不同種犯罪,都表明其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再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強,因而,不應適用緩刑。

3.行為人具有與所犯之罪同類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距離犯罪僅是一步之遙,因此,如果行為人具有與所犯數罪中某一犯罪相類似的一般違法行為,即表明其在該類行為方面具有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不應適用緩刑。比如,行為人犯有故意傷害罪(輕傷)和交通肇事罪,同時又因打架鬥毆或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就不能適用緩刑;再比如行為人所犯數罪中有盜竊罪,同時又因詐騙、侵佔、敲詐勒索等一般侵財性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也不宜適用緩刑。

4.根據刑事政策和犯罪態勢不宜適用緩刑的。刑罰的適用、刑事政策的制定取決於犯罪態勢的發展變化,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適用緩刑也要看該類犯罪的實際發生情況。比如,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生產安全事故頻發,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其中第十八條就規定,對於因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數罪併罰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實踐中,如果某一類犯罪高發頻發,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即便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也應該儘量不適用緩刑。

一般情況下數罪併罰的處罰時間是不得長於所有刑罰的總和,但是也不可以低於刑罰中最嚴重的的刑罰。具體怎樣處罰還得根據案情以及犯罪的態度。這種比較複雜的案件,建議找個比較資深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會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