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引誘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一、特情引誘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特情引誘是構成犯罪未遂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根據此規定,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一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時符合這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二、如何判斷犯罪分子準備着手犯罪?
1、實行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例如,攜刀埋伏路邊伺機行搶的搶劫犯,如果在行為出現之前即被抓獲的,不能認為搶劫已經着手,仍應屬犯罪預備的行為。
2、實行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否則,即使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也不能認為是犯罪着手。例如,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對象的安全。其行為完全符合犯罪預備行為的本質和要求。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對象,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着手。
3、實行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對象,但只要這種行為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就應認為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只要把毒品放在被害人要吃的食物裏,就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
現在社會在處理一些案件過程當中存在着特情引誘,在這種行為之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結果是無法實現的,也就是即使着手同事的犯罪行為也實施了,但是沒有辦法使犯罪的意圖得逞,這個時候就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犯罪未遂,要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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