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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泄漏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泄漏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現已變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定義: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二)認定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要件:

1.主體資格適格;

2.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3.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4.違反國家規定;

5.情節嚴重;

6.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三)、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無論是個人郵件或者是電報信息以及個人公民信息的都是屬於他人的隱私權,任何人都不能進行侵犯,如果一旦侵犯的話,就涉及到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罪行。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刑法規定會對其進行相關處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