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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過失犯罪有行為犯嗎?

一、刑法中過失犯罪有行為犯嗎?

刑法中過失犯罪有行為犯嗎?

沒有的,行為犯主觀方面不能是過失,實質上是説明過失犯的類型只能是結果犯而不能是行為犯。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由於刑法條文對過失犯必須是結果犯作了明文規定,因此從邏輯上可以得出行為犯的主觀方面不能是過失的結論。我國刑法第14條對故意犯罪概念所作的規定,也提到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是故意犯罪”。

應該指出,這裏講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是廣義上的危害結果。從相反的角度來説,如果這裏的危害結果是狹義的危害結果,而不包括危險結果和行為單純對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就無以解釋危險犯和行為犯的故意。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藴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對於故意犯罪的,只要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並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的,就可以認定為構成犯罪,但是人民法院對其進行處罰時,就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方面的表現,包括犯罪行為是否實施完畢,有無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