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一、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主體要件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無論是住在永久性測量標誌附近地區的人,還是臨時經過的過路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故意加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測量標誌而過失加以破壞的,就不能視作故意破壞,也就不構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邊的鋼質覘標為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這就屬於過失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處分,如果原物能夠復原的,可令其恢復原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過失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雖不構成本罪,卻可構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竊回的鋼質覘標如果價值很大,就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他竊迴路邊樹立的鋼質覘標是出於故意,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竊回,佔為己有。有的也可視情節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本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動機對構成本罪並無影響。
二、立案標準
1.採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嚴重損毀等嚴重後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在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注意故意的特性,即犯罪分子是故意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破壞的行為,如果是無意或者其它情況下非人力原因造成的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事實,是不能適用於本罪,具體的判決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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