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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集資的查封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非法集資的查封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是非常經常發生非法集資的事件的,同時,非法集資是一種對社會有巨大危害的行為,關於非法集資的查封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如果需要查封財產的話是需要出示相關的證明的,同時要記錄查封的過程,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關於非法集資的查封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高檢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 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繫,當地人民檢 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 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關於關於非法集資的查封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非法集資達到了一定的犯罪數額是會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如果遇到了非法集資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當中是需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同時要遵守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標籤:查封 集資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