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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歷來對槍支的管理都是十分嚴格的的,通常情況下只有具有資質的人才能依法配備槍支,除此之外的其他人要是私自持有槍支的話,則就會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而關於此罪我國也有一些司法解釋的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使槍支處於非依法持槍人的控制、使用之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出借槍支行為的一種形式。應以非法出借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接受槍支質押的人員,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20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併罰的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a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5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上文中詳細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司法解釋以及量刑標準進行了闡述,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要是你覺得小編整理的內容還不能夠解開你的疑惑,那麼你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