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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和私藏槍支的區別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這是一個選擇性罪名。
其中,“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舉個例子:甲偷乙的錢,發現裏面還有一把槍,於是把槍藏起來,前行為構成盜竊,後行為就是非法持有。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持有槍支和私藏槍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