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
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此前個別案件的處理也引起了社會廣泛熱議。如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經營射擊氣球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究竟何種行為觸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民眾缺乏準確認識。要了解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法律構成,首先要明確“槍支”的概念。我國《刑法》未對槍支進行定義,公安部目前對於“槍支”的定義主要存在於兩個規範性文件中:分別是2007年頒佈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和2010年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聯合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由此可見,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及定罪量刑,是一個綜合的,全面的,專業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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