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
一、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
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需要根據案情才能分析,《刑法》第二十三條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犯罪未遂的認定: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一般説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不是所有的犯罪未遂都可以判私了的,最起碼現在法律上規定的對未遂犯的量刑都只能是減輕處罰,沒有規定犯罪未遂可以直接免除處罰的,如果是強姦未遂,法院針對強姦未遂判處了私了,這樣的一種判決結果是絕對不公平,絕對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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