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可以私了嗎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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