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
一、如何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
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二、虛假廣告罪有什麼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後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信息,引起消費者注意,並試圖説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註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製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於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確實也是對消費者形成了一種欺騙,不過這不能認定為詐騙罪,畢竟在侵犯的客體、客觀方面以及犯罪主體上面的要求都是不一樣的。虛假宣傳罪主要是一種違反國家相關廣告管理規定的習慣屋內,往往是通過廣告形式來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相應的虛假宣傳。而詐騙罪,通常表現為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方式進行欺詐。
-
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
一、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入室盜竊和盜竊是有區別的。入室盜竊是盜竊的一種從重處罰的行為,但是入室盜竊也構成盜竊罪。入室盜竊屬於盜竊罪中的一般情節,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只要有入室盜竊的行為,那麼一律認定為盜竊罪,所以是並不存在入室盜竊罪的,入室盜竊僅...
-
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
-
孕婦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歷來我國《刑法》中孕婦犯罪都是給予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但這是不是意味着孕婦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顯然不是這樣的,那到底要是出現孕婦犯罪的情況,此時應該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解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懷孕並不是免死金牌!孕婦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
-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