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砍伐他人樹木是怎樣進行處罰的?
私自砍伐他人樹木是怎樣進行處罰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344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您砍伐樹木數量的多少,我國法律也有相應的罰款規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對《關於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請示》的答覆(法研[2007]144號)中稱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私自進行樹木的砍伐,實質上就是對於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所以在實際的運用中,自己要明白自己的問題出現在哪,這樣就會得到有效的解決,國家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罰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自己在進行這類犯罪時,自己一定要考慮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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