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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與申訴遵循什麼受理原則

一、複核與申訴遵循什麼受理原則

複核與申訴遵循什麼受理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是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表現為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範圍(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二、申訴和複核的運用

1、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迴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司法機關對於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3、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的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4、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高級人民法院的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複核和申訴遵循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則。法院沒有權利撤銷或者變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超過訴訟請求的部分沒有權利進行審理。

標籤:申訴 複核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