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搶劫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搶劫罪的條件都有哪些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此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二、構成搶劫罪的如何量刑
1、 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入户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後果、次數、數額、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次搶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5)每增加本罪名第1條第(2)項規定的一種情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流竄作案或者結夥搶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1)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2)轉化型搶劫,暴力程度輕微或僅以言語相威脅的。
法律中規定搶劫罪屬於行為犯,也就是説行為人在實施了搶劫之後,無論最終是否搶劫獲得了財物,此時都是會按照搶劫罪既遂進行處罰。不過要是沒有實際搶劫獲得財物的話,那此時做出的量刑自然是要輕一些的。
構成搶劫罪的條件要符合搶劫者有通過對財物所有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公共財產通過非法手段和途徑佔為己有的,否則就不構成故意罪。如果只是搶回原本屬於自己被偷的、被騙走的財務或者私有物,則也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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